為進一步做好本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,經提煉總結本市三年加梯工作,近日,市住房城鄉建設委、市規劃資源局等七部門 對《天津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指導意見》進行了修訂。修訂了關于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表決方式、協商調解、使用維護等有關規定。其中明確, 建筑層數為四層(含四層)以上的住宅房屋,即可加裝電梯。修訂后的指導意見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。
實施條件
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應當 同時滿足以下條件:
城鎮范圍內,依法建設交付使用的住宅房屋。
非單一產權。
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圍和計劃。
建筑層數為四層(含四層)以上。房屋建筑結構符合安全要求。
表決方式
根據《民法典》第二百七十八條相關規定,修訂了加梯表決方式。
修訂為,既有住宅需要加裝電梯的,申請人應當征求所在棟(門)全體業主(承租人)意見,經本棟(門)建筑物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(承租人)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(承租人)參與表決,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(承租人)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(承租人)同意后,簽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項目協議書。
擬占用業主(承租人)專有部分的,還應當征得該專有部分的業主(承租人)同意。
為充分發揮基層組織作用,進一步細化了加梯申請人、社區居民委員會和街道辦事處等協商調解程序。
特別明確, 相關當事人對既有住宅加裝電梯項目協商不成的,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調解。相關當事人拒絕社區居民委員會調解或者經調解仍 未達成一致意見的,所在地街道辦事處(鄉鎮人民政府)應當通過協調會等方式組織調解。 仍調解不成的,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。
對老年人、殘疾人居住的既有住宅加裝電梯項目,社區居民委員會及街道辦事處(鄉鎮人民政府)應當加大調解力度,引導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,化解糾紛。
使用維護
為解決加梯后居民的“后顧之憂”,增加“使用維護”相關規定,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申請人委托的管理單位 按照合同約定依法做好電梯日常運行服務。
未委托管理的,由申請人協商確定的實際負責人依法做好電梯日常運行服務。申請人或者受委托電梯管理單位應當 與具有相應資質的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簽訂維護保養協議,并依法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使用登記,取得《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》。